春的故事第三部(64)(第2/8 页)
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
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护、证人证言等证
据。
公诉机关认为安国庆身为消防局消防科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安国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2、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相关设施的消
防带来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已主动退赃
60万元且有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被认定为举报行为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益数额较大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国
庆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但该案中
安国庆不具备主动索贿特征而系相关消防企业为达到项目尽快合格验收以项
目咨询费名义提供且没有造成相关的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安国
庆到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辩
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
程度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ap;ap;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p;ap;》第二条、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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